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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律师权威解读“公益性捐赠”相关的法律问题

2020年初,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有关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纷纷积极踊跃的捐款捐物,为防控疫情奉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陈会欣律师,对目前备受关注的“公益性捐赠”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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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这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

早在1999年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其他特定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属于前述公益事业的范畴。


另一部法律是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其中“慈善捐赠”一章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慈善活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行为显然也受到《慈善法》的调整。


但是,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未明确使用“公益性捐赠”一词,“公益性捐赠”其实是税收管理中使用的概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存在类似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由此可见,不论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还是《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捐赠行为”,都属于“公益性捐赠”。


《慈善法》被喻为慈善领域“开门立法”的典范,是历时了十余年,才终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于2016年3月16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的立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求,也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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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慈善法》法律效力层级较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较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法律效力层级更高,全文一共十章一百零七条,就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行为法定化,体现依法行善,进一步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慈善法》还规定“中华慈善日”为每年的9月5日,这对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扬乐于助人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取消主管单位限制,明确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法律依据,禁止行政派捐。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现实中的登记难。《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该条款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


《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单位或个人找到了法律支持。据粗略估计,过去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慈善法》出台后,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这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


《慈善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行政派捐。


第三,公募权限有所放开,并对剩余善款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信息公开透明化。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稀缺的公益资源,基本上都集中在官办的基金会和慈善会手中,严重挤压了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空间。此规定为民间组织突围原有的公募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由著名歌手韩红发起的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传递了正能量,树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了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剩余善款按捐赠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目前《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未对慈善组织、公益性团体使用捐赠财产信息公开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慈善法》中存在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即“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若慈善组织实施公开募捐的,如果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而如果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注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慈善组织不得公开。虽然法律目前并无统一要求,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大量慈善组织、公益性团队在接受和处置捐赠财产后定期将收支情况通过网络进行了公示,主动接受了社会监督。


第四,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力求互联网思维化,《慈善法》也体现了“互联网+”的特点,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明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开展义卖、义演等公开募捐活动,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五,除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以外,慈善组织可以出于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慈善法》第五十四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2018年民政部还出台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总体而言,慈善组织开展投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1)慈善组织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所有收益仍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2)捐赠者或法律法规对捐赠财产的用途存在限制的、以及短期内需要拨付的捐赠财产均不得用于开展投资;(3)慈善组织应当制订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追责制度等内部规则,且该等支付文件及重大投资方案应经其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4)慈善组织的投资形式和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5)慈善组织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意见,避免合规性风险。


最后,《慈善法》规定了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激活慈善资产,慈善捐助企业享受税后优惠政策。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曾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信托法》颁布实行多年,公益信托并未被激活。关键原因是当时对“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现实中审批的难题,导致无法真正落实。《慈善法》在第五章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017年7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坚持鼓励发展,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二是坚持比较优势,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风险为本,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的瓶颈和障碍。《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对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慈善法》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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