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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

时间:2020-02-26     作者:陈会欣【原创】   阅读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布实施《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出台《决定》,主要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又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由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突出,亟需立法对相关行为进行禁止和惩治。但是,从立法层面去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此,此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的形式,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对相关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约束,这是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符合当下形势的科学合理的选择。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规定。在法理学上,这属于立法解释。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进行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背景、目的做出的进一步解释,以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有重要意义。

           1、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1、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出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2、按照《决定》,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3、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决定》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下一步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下一步要抓紧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将这一修法项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修改《动物防疫法》,这一修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预计近期可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审议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在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今年将加快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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