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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委调查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0-02-26     作者:张密【原创】   阅读

2016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同年11月7日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自此通过国家确认,从理论层面走向为实体机构。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形成“一府一委两院”格局。

 

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腐败的惩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惩治腐败只是手段,关键在于对腐败行为的预防,而预防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规章制度。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整合了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使反腐成为国家行为,使监察全覆盖,是国家构建完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改革。

 

一、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区别

(一)机构性质不同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是国家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属党内机构。

(二)机构产生程序不同

依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依据党章党纪党规,纪委向党的本级代表大会报告,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三)监督范围不同

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纪委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权不同

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依法用权、廉政建设和道德操守等情况展开监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产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展开调查。监察委对于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和党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领导干部追究问责。

 

二、纪委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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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规”区别于“留置”

“双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人民警察法》法中规定的“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是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留置”为监察委员会可采取的权责措施之一。


双规

留置

适用法律依据

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现行有效。

 

《监察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十一条。

实施对象

对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行为人适用双规。

留置具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才适用留置,四种情形为:a.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b.可能逃跑、自杀的;c.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d.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期限

没有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工作如何衔接?

(一)侦查职权的调整和衔接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调整为如下14个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上述14个罪名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遇到此类须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就不能推诿,而应当依职责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察委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办案程序的衔接

1.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后,应当先行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该拘留措施的适用应当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拘留措施。  

2.在重大、疑难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但须谨慎把握介入的时间点、介入的工作方法和方式。 

3.监察委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

监察委员会向检查机关移送案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不仅要关注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收集,也要重视对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要求和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取证程序应当规范,证据标准应当统一,证据材料应当齐备。

 

五、纪委监察委调查结果

纪委监察委的调查结果有以下五种:

1.无职务违法行为、无违法犯罪行为的,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4.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5.涉嫌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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