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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原因在口岸关闭后入境,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国内疫情发展态势向好,而境外疫情却快速扩散,我国境外输入病例已有不少数量。近日,中国北部的边境小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由于境外不断输入确诊病例而成为了战“疫”要地,甚至面临疫情的二次爆发。4月9日,黑龙江境外输入28例,4月10日20例,4月11日21例,4月12日49例,4月13日79例。4月7日,绥芬河被迫宣布临时关闭口岸,并采取了封城措施。但绥芬河口岸在临时关闭后,仍然有很多人成功入境,而且其中一部分人已经确诊。据报道,黑龙江省4月13日的确诊病例中,有3人是4月8日从绥芬河口岸入境,且至少有25名确诊或疑似病例是在口岸关闭后入境的。那么,口岸已经关闭了,他们是如何入境的呢?法律对于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而入境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呢?实际上,偷越国(边)境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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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越国(边)境的相关法律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未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并非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较轻的,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侦查标准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或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或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或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将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发生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增加了疫情输入和传播的严重危害,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有些行为人还在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施以了暴力、威胁手段,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安部规定的“恶劣影响”、“严重情节”,将被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行为不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

2、行为人侵犯了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且达到情节严重情形。

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情节严重”,可以概括为六种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所规定的:(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生活在边境线附近的边民或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行为人依然会受到行政处罚,处罚记录会列入个人信息系统。

 

如今,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更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不少人选择此时回国无可厚非,但有些国人或者外国人,尤其是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铤而走险偷越国(边)境,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甚至面临“出了病房、再进牢房”的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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