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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撰文背景

2019 年 12 月,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疫情,为阻止疫情进一步蔓延,中国政府和全体国民为之付出了血和泪的惨痛代价,最终在2020年3月初将国内感染者新增人数控制在了较低水平,但也是从这个时间开始,防止外源性输入病例成了我国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的主战场,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我国也首次出现了违反《刑法》第332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案例。

有感于此,我们详细解读一下该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即“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明确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由以上规定可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刑法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所称“检疫传染病”之一,因此,妨害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活动,有可能涉嫌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具体行为类型

 

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特别提及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其中列举了该罪名的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共计六种类型,分别是: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律师特别提醒所有出入境的人员,无论是否感染新冠肺炎或其他传染病,都一定要遵守海关部门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犯罪构成

 

一般来讲,刑法规定的各种罪名都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四个方面分析其犯罪构成。具体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修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以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是对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活动的破坏。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国务院公告明确了包含新冠肺炎)。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也就是说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但感染的人数没有要求,也不要求被传播的人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一般表现为散播了大量检疫传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三)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不出入国(边)境的人,不会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员和单位:1、入境、出境的旅客。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5、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6、邮政部门或者邮政工作人员。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8、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9、引航员和其他人员。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就足以构成故意,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为人不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的带菌者,但只要明知进入我国时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却故意逃避,从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应当构成本罪。

 

四、相关案例

 

国内首例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丁某某自伊朗回国被立案。

3月14日,宁夏中宁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对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确诊新冠肺炎的丁某某,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通报全文如下:

    中宁县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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