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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律师第40期-办案心得之九:沈阳X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摘要:本案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系经济类犯罪。国家税务局沈阳市税务稽查局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沈阳XXX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9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18年12月,沈阳市XX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提起公诉;2019年4月,沈阳市XX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

鉴于本案被告单位未在上诉期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因此,求实律所指派专业律师为上诉人XX(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二审阶段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事实情况较为复杂,求实律师全面深入的研究了全案案卷材料,针对案件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超范围扣押涉案财物的问题、对照“三流一致”标准是否能够定性为犯罪的问题、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进行了充分有效的辩护,并邀请三位税务犯罪领域的法律专家针对该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专家论证。在律师的努力下,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审了上诉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超范围扣押的被告单位账本,解除了扣押措施。

案件性质:刑事辩护。

代理阶段和委托方身份:

二审阶段(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被告单位沈阳XXX有限公司系原沈阳市XXXX总厂于2013年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被告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该行业领域具有国际领先地位,上诉人XX是国家XXXX标准委员会委员、优秀企业家。

通过深入研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发现:多年来,沈阳市XXX检察院连续多年三次起诉指控上诉人XX涉嫌挪用资金罪。其中,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诉中,沈阳市XXX检察院均因证据不足而撤回了起诉;在第三次起诉中,沈阳市XXX检察院先是以上诉人XX涉嫌挪用资金罪名,对其提起公诉,之后,又以被告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上诉人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分别对被告单位和上诉人作出追加起诉的决定。

从案件来源来看,本案是由XXX纪委转办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XXX稽查局,沈阳市税务局XXX稽查局认定本案被告单位沈阳X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之后,XXX稽查局便以重大税务案件为由提请(移交)XXX公安分局审理此案。

(二)一审查明和认定的情况

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沈阳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授意其单位财务负责人,找到沈阳XX铝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党XX,虚构铝型材货物贸易,以支付一定数额开票好处费的形式,让沈阳XX铝业有限公司为沈阳市XX总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组,并采取同样的手段,通过党XX从抚顺市XX有限公司为沈阳市XX总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组。经国家税务局沈阳市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被告单位沈阳XXX有限公司与抚顺市XX有限公司、沈阳XX铝业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9万余元。

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 XX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一审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虚开发票明细、总账、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汇款清单、六位证人证言等。

(四)二审办案结果

通过专家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论证,以及律师从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能够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构成超范围扣押涉案财物、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的辩护努力,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审了上诉人XX,二审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全面审理本案案件事实,虽裁定维持原判,但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超范围扣押的被告单位账本,解除了扣押措施。

 

办案心得:

1、求实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多次和当事人沟通,并深入研究全案材料,发现了一审审理程序不当、定性错误、超范围扣押涉案财物等问题,对此进行有理有据的充分辩护。

2、求实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为,本案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证据不充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时候,通常采取的标准是“三流一致”,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只能发生在买方与卖方之间,货物从卖方流向买方,发票由卖方开给买方,资金从买方付给卖方。本案的具体情况为:

(1)从交易流程来看,现有的书面证据可以证实存在真实的资金流、发票流;

(2)就货物流而言,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段内,根据购买方的要求,销售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第三方的行为,并不违反“货物流一致”的要求;

(3)在书面证据显示资金流、发票流流向一致,而货物流是否一致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与当事人的供述相互矛盾,而且本案中又缺乏关键证人证言,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足。

3就争议焦点问题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虽然专家论证意见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但是,对法律专家的具体研究、论证意见,进行吸收并充分发挥其合理成分,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辩护律师的辩论意见,可以作为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辅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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