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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设计的几个思路(二)

除去有限合伙结构以及金字塔结构外,还有几种实现“钱、权”分离的方式,今天笔者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三、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三条中提到的“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可以据此推导出,“一致行动人”指的是在股东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一个小团体,在需要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之前,这个小团体会先在内部讨论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也就是小团体形成了一致对外的壁垒,一致行动人之间会签署协议,一旦不按照约定的讨论结果行使股东投票权,根据协议他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致行动”能够解决因股权过于分散导致企业决策分歧、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但是,相比于“有限合伙企业”和“金字塔结构”,“一致行动”并非是最好的控制权工具,这主要存在于以下原因:

(一) “一致行动”需要多轮谈判协商融合

   任何一个股东都希望自己能有决策权,但势单力薄的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很难有存在感。然而,一旦需要他签署协议,无条件的听从另一位股东的意见行使投票权,除非双方关系密切,否则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并不接受此种方式。“一致行动”的前提往往是需要一致行动人中的“大股东”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将这些小股东招至麾下,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二) 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有期限限制,或协议在目的完成后被解除

    除去家族企业的结构外,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协议都约定有一定的期限,在期限届满后或者达成某项重要目的(例如完成上市)后便会终止,因此并不是一个长期有效的控制途径。

   (三) 一致行动人协议对第三方无约束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协议人内部,对于协议以外的人员不发生效力。例如,在其中一位小股东意外身故,其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需要其继承人与其他一致行动人重新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将不发生效力。


 四、委托投票制度

顾名思义,委托投票就是将自己投票的权利完全交由受托人行使,他与一致行动人的区别在于,一致行动人中的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进行商讨,而委托投票制度则可能意味着其完全放弃了行使决策权利。委托投票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例如,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如果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而所占股权比例较高的股东又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不愿意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被绑定,就可以采用将一些持股比例较少的股东以委托投票的方式集中控制权给第二大股东,据此认定实际控制人。


五、通过公司章程控制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是股东之间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开办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但章程是一家公司必不可少的文件,同时又极其重要。公司章程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如果并非一人公司或者家族企业,后续还有继续扩大规模的打算,就应当重视章程的每一个条款。

利用公司章程如何能够实现分股不分钱呢?

首先,《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及股东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刊登的《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号】,明确了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持股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对外基本功能的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可以推知,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出资较多的股东拥有较少的股权,也可以约定持有较少股权的股东在分红时分配较多的利润,这也就完美实现了钱、权相分离的目的。

以上就是企业实现分股不分权的几种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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