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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调整河北、河南、湖南三省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依次附法发【2015】7号、法发【2018】13号、法发【2019】14号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