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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农村宅基地的最新规定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即将进入尾声阶段时,宅基地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消息,让许多人圆了“家乡老屋梦”。以下就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我国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二:为什么会划分“农村宅基地”? 在我国,由于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其使用权的取得,需通过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法获得。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主体具有身份性,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取得的标的物有数量限制、面积限制和次数限制,一般为无偿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取得的权利内容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等。
三:现阶段重要工作——确权 于2020年5月,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四、关于宅基地确权有哪些重点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为“登记红线外”即无法进行确权登记的情况:
1、乱占耕地建造房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此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部分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可能面临承担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2、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即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
3、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在大力提倡“绿色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红线的背景下,破坏生态环境,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房屋,都将无法确权。
4、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
(二)“一户一宅”问题 背景渊源: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发生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主体发生变更时,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包括从宅基地使用权人处受让房屋、实现房屋抵押权以及继承房屋而取得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被称为“一户一宅”、“不得超标”、“禁止申请”条款,规定了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申请取得的条件做了规定。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即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